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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夏以來,各地暴雨接踵而至,防汛防澇的新聞分分鐘引入眼簾,除了道路積水,行人遇險、城市排水系統癱瘓、群眾受災等這種公共災害以外,還有一種傷害是購房者比較關注的,那就是暴雨過后,房屋漏水或者被淹,地下車庫進水汽車損毀等財物受到損失的狀況,誰該為業主的損失買單呢?
一般來講,因天災造成的損失,屬于不可抗力。但也有一些損失,原本是可以避免的,在這種情況下,應有人對業主的損失進行賠償。
一、房屋滲水、漏水造成的損失誰承擔?
暴雨造成屋頂漏水、墻壁滲水等現象,給業主帶來損失,是最為常見的糾紛。這種情況下,責任應該由誰承擔?
答案:質保期內找開發商,質保期外可使用維修資金維修。
住宅作為一種產品,也有質保期,按規定,屋面防水工程、衛生間和外墻防水保修期為5年。也就是說,如果業主在房屋保修期內,因為漏水、滲水造成財產損失,可以找開發商索賠追責。
如果已經超過保修期,樓頂維修便屬于公共部分,出現漏水問題,業主可以申請啟動房屋維修資金維修。但由于漏水現象并不是人為故意造成的,沒有侵權人,屬于自然現象,因此已經造成的損失只能由業主自己承擔。
二、暴雨造成積水倒灌進入車庫
造成車輛損毀該由誰來負責?首先要找到事故原因,才能認定該由誰承擔責任。要界定是否屬于開發商責任,主要看小區及地下車庫的排水系統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建設,排水設計、施工是否規范。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在建時,地下車庫排水設計或施工不當,造成使用過程中出現排水問題,造成了財產損失的結果,那么業主可根據相關法律,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賠償責任。
其次,對于物管方在突發自然災害中的職責,法律上無強制規定,這主要依據業主與物業方簽訂的《物業服務合同》,據此判定物管是否盡到應盡職責,如果物管有明顯的失職行為,可追究責任。如果物管在已經盡到職責的情況下,仍無法避免損失發生,則不需要承擔責任。
暴雨發生后,一般都是業主與物業糾紛發生的高發期。很多業主認為,業主需承擔部分責任,而物業公司則認為,暴雨屬于不可抗力。特大暴雨本身屬于一種外來因素,但在下雨過程中,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部門,對雨季可能發生的危及業主利益的情形應當可以預見的,當事人能夠預見而由于疏忽沒有預見,或者是未盡最大努力加以防止,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不能成立。物業公司應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,在此類事故可能發生時,及時通知業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例如在可能發生暴雨時,通知業主將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車移至安全位置等,從而減少或防止業主財物損毀的情況。只要物業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,業主就不能要求其在事故發生后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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